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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登记程序、资费标准等内容
时间:2008-04-30     作者:包头市民政局

涉外婚姻登记

适用范围:

   户口在我市的居民与外国人自愿结婚或离婚的。

申报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审批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9/对。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适用范围:

 户口在我市的居民与港澳台居民自愿结婚或离婚的。

 申报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审批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9/对。

               

涉华侨婚姻登记

适用范围:

户口在我市的居民与华侨自愿结婚或离婚的。

申报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须持的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审批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承诺时限  即收即办

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工本费9/对。

办理地点:包头市人民政府大院综合楼三楼304房间

    话:5149082

 

 

结婚登记办理须知

1、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当事人持:A、本人的常住户口簿;B、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D、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E、祝贺新人。

3、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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