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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时间:2008-05-1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批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人以上);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5、有必要的场所(有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变更登记:40元;收费类型:预算内

2、登记费:100元;收费类型:预算内

社会办老年福利机构

审批条件:

1、凡具有接纳50名以上老年人住宿、养老服务和初级医疗条件依据成立的组织;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2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原件)。

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实地勘验;审批;发证。

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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