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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
时间:2008-05-14
 

 

行政区划名称、名胜古迹、

游览地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

 

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建制村(嘎查)名称;

(三)街路巷、住宅区、自然村以及大型建筑(构筑)物、沿街门牌、楼牌号等名称;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水库、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名称。

审核条件: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少数民族风俗文化和群众意愿,反映民族特点、时代特征和自然地理特征;

(二)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仅用专名地名或者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或者专名;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并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地名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易懂;

(六)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申报材料:

(一)行政区划名称:

1、乡镇、苏木政府的申请,旗县区政府的请示;

2、变更地区15万地形图。

(二)名胜古迹、游览地、企事业单位名称:

1、所属单位的申请;

2、旗县区政府的请示。

(三)住宅区:

1、建筑物开发单位出具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在申请书中需要写清建筑物所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拟命名理由等。

2、领取并填写《包头市标准地名命名申请表》和《包头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申请表》,并提供包头市计委的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项目的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审查。

3、审查无误后,对该地名进行勘验,提出初步意见。

4、报审批大厅民政窗口登记后,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审核批准。

(四)城市道路名称:

1、所在旗县区政府提出的拟名(或更名)请示;

2、道路所处地域的地形图。

审批程序:旗县区提供材料、报市政府专民政受理、审核。

审批方式:承诺办理。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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