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审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时间:2008-05-14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审核条件:

见附件

申报材料:

1、退役士兵档案

2、家庭户口本

3、退役介绍信

4、退役证。                      

审核程序:先接收后安置。

审核方式:承诺办理。

承诺时限:每年3月底前接收完毕,10月底前安置完毕。

 

安置审核条件附件: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服役期满的;

2、服役期未满的,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残情达到二等乙级以上等级,不适宜继续服役的;

2)、因病致残,经驻军医院证明,不适宜继续服役的;

3)、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经连续治疗1年未愈的;

4)、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5)、服役期间,经苏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民政、人武部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役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服役期满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经驻军医院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不宜继续服役 的;

5、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批准退役的;

6、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安 置 条 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伍义务进行就业安置;

1、入伍前系非农牧业户口且服满现役的;

2、从农村牧区入伍系农牧业户口,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作转业安置的。

对符合下列之一退出现役的士官,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

2、服役满30年的;

3、服役期间被评为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

4、服役期间,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不安置条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只办理落户手续不负责就业安置:

1、未满服役期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在服役或者待安置期间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者因主观故意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3、占用农牧业征兵指标入伍或者不是从原户籍地入伍的义务兵;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安置地报到或者不服从分配的;

5、伪造或者涂改主要档案材料的。


【打印】    【收藏】
版权所有、主办:包头市民政局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29号包头市民政局
ICP备案编号:蒙ICP备08000001号 邮编:014025 传真:0472-512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