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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时间:2008-06-18
 

一、   办事规程:

(一)     救助管理站办事规程

1、        接待

a 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b 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提供简易服务。

c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d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e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教育中心接受帮助。

f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g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h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i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j 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k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l 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m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n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2、        入站

a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b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c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d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e 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        基本服务

a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

b 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c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d 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e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f救助管理机构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g 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h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i 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j 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k 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l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m 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4、特殊服务

a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b 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c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d 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e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5、        离站

a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b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c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d 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e 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f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g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h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i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二)     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教育中心办事规程

1、        接待

a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b 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对于不满6周岁且随同监护人或者亲属求助的,原则上应当帮助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c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d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e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f 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g 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h 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i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j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2、        入站

a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b 为受助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c 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d 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e 安排受助未成年人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观察区内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照顾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观察其生(心)理状况,定时巡查,随时响应;受助未成年人在观察区内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基本服务

a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

b 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

c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d 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未成年人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未成年人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e 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f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g 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h帮助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联系有关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i 为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有关服务。

j 妥善保管受助未成年人存放的物品。

4、特殊服务

a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b对于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c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d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通过劝慰、开导,保持其情绪稳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e对于受助的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5        其他服务

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

6、离站

a 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b 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c 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d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稳定的患病未成年人,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e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f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二、服务机构:包头市救助管理站

           包头市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教育中心

三、在线申请,结果反馈

登录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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