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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法律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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