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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鄂博矿区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白 云 鄂 博 矿 区 财 政 局 文件
白 云 鄂 博 矿 区 卫 生 局
白人民劳字[2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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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血优待条例》和包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包民优发[2007]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在乡复员军人。
第二条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抚血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
第四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政府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政府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95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20元,个人实际缴纳75元,所需缴费用除上级补助部分外,其余全部由政府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六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惠待遇。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检查、用药、收费。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 民政部门合理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一到民政部门复核,申请医疗补助。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将预算安排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民政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云鄂博矿区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白 云 鄂 博 矿 区 财 政 局
白 云 鄂 博 矿 区 卫 生 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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