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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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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区、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
现将《昆都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昆都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区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民政优〔2007〕68号)以及包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包民优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已被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员);
(五)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优抚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贴为辅,保障水平要与昆区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享受全额报销待遇。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经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保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区医疗补贴资金中列支。
一至六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牧区的其它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本条所列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区财政局、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单位于每年的6月底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保缴费(单位部分)减免审批表”,由区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城镇的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缴费(个人部分)减免审批表”,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 优抚对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二级以上医院给予优惠不低于10%的药品费用和不低于20%的大型设备检查费,一级医院及镇卫生院给予优惠不低于5%的药品费用和不低于10%的设备检查费,门诊病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章 医疗补助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报销,由街道办事处、镇统一办理报销手续,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在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报销,其中随单位参保的由单位支付。
其他优抚对象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条 其他优抚对象患病住院,在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医疗报销、城乡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在规定用药和医疗范围内,由医疗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医疗补助的方式及标准:
其他优抚对象(不含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和城市医疗救助、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内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2001-5000元以内的按40%给予补助;在5001元以上的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特殊困难的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城镇其他优抚对象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牧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按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规定享受的人员),要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在调查核实后,形成初审意见,由申请人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申请表》上报区民政局,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优抚对象证件、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医疗部门出具的当年当次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加盖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凭据复印件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材料后,在复审后,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报销。审核医疗费用时,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有关单位和部门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六)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需要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一到区民政局复核,申请医疗补助;在农村的、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定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收集药费单据,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一到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后,申请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参照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补助。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分别建立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通过上级财政拨款、本级财政按每年30-40万元预算安排和吸收社会力量捐助等渠道筹集,区财政局要及时按计划将归集到的医疗补助资金划拨到区民政局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和审查工作。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预算方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区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区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补助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应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现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高于本细则的,可以保留。新增人员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医疗 优抚对象 通知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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